耗时长达两年,历经三次庭审后,昨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作出一审宣判。这起金额共计700余万元的诉讼以法院判决原告方败诉,同时原告方承担诉讼费结束。
对于这一结果,原告代理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遗憾,称将与当事人进行磋商之后再决定是否上诉;国美方面则表态称,原告的损失是系统风险和自身判断所致,与黄光裕内幕交易案没有因果关系。
根据昨日法院的宣判书所述,法院认为所谓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依法公开前实施的买卖相关证券、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行为。内幕交易人利用信息优势买卖股票获利,往往导致不明真相的对手投资者遭受损失,内幕交易人应予赔偿。但是本案中,李某主张的2007年8月13日至2007年9月28日期间的损失,从其交易行为分析,李某主张的系交易的佣金、印花税的费用,此为进行股票交易必然产生的费用,并不是黄光裕、杜鹃的内幕交易行为所致的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李某还主张了其从2008年5月7日至10月20日期间的损失,但该期间已不是黄光裕、杜鹃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时间,且买卖股票存在盈亏风险,二者之间缺乏因果关系。
综上,李某要求黄光裕、杜鹃赔偿损失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一名股民吴某的判决结果与上述判决结果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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