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对民办教育规范化发展出台了具体的措施。民办学校在建校之初及存续期间设立办学风险金,专项用于办学遇到困难或危机时处理学生退学、转学和教师工资等遗留问题。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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