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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 新模式 新机遇 3问乡村旅游合作社(5)
时间:2016-05-16 12:32   来源:成都日报   责任编辑:毛青青

  财税扶持。各地应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加大扶持力度,以重点支持、打捆支持等方式支持乡村旅游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银行贷款,鼓励各地给予适当财政贴息补助。对民族地区、贫困山区、革命老区等地区缺乏龙头企业主导、发展资金短缺的乡村旅游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统筹安排项目引导资金,对乡村旅游合作社示范县和示范社予以重点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合作社,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落实营业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

  项目倾斜。国家和省级农村经济发展建设项目,涉农相关部门可委托或优先安排有条件的乡村旅游合作社组织实施,提高其综合生产能力。优先考虑省级以上示范社申报各类财政支农项目。

  金融支持。各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乡村旅游合作社需要的金融产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的乡村旅游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增加信用额度。保险机构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鼓励乡村旅游合作社为成员统一投保,其保险补贴和保费分担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创新符合乡村旅游合作社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证监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合作社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鼓励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公司债、引进私募投资机构等途径拓宽融资渠道。

  用地用水用电支持。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乡村旅游合作社及其投资的旅游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给予优惠。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支持乡村旅游合作社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方式使用农民的承包地、集体土地和外出务工农民的宅基地和空置房屋、生产设施及其相应的附属用地发展乡村旅游。对乡村旅游合作社的经营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下,按建设用地办理相关手续。

  人才支撑。鼓励和支持旅游、农业、管理、营销、创意、法律等专业人员到乡村旅游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支持各类人才服务机构为乡村旅游合作社提供针对性强、实效明显的专题培训和人才交流、技术指导等服务。

  激励机制。各地要对在指导、扶持和服务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旅游等部门要把乡村旅游合作社建立情况作为乡村类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度假乡村)创建和四川省乡村旅游强县、旅游扶贫示范区(村)、乡村旅游特色乡(镇)、精品村寨等品牌创建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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