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依据市场价格作出“酌判”
于先生经营着一家宠物养殖场,专业养狗。为了让狗更漂亮,他会给狗做整容手术。
于先生说,2012年,他花88万元买了一只藏獒,感觉狗脸上起毛点偏后,就于当年11月9日到被告北京济和动物医院给狗做拉皮手术。
“就是一般的外科手术,没想到狗死了。”于先生说,后来他知道,被告医院对狗麻醉时,使用的药物“舒泰”没有中国批准文号,且存在和相克药物乙酰丙嗪合并使用情况,导致狗的死亡。
2013年1月,于先生起诉动物医院,并出具购买藏獒时的收据,索赔88万元。
通州法院一审时,法官认定动物医院对藏獒死亡负全部责任,并依据认定事实和市场价格,酌定判决动物医院赔偿于先生45万元。
因“赔偿离奇过高”,动物医院提出上诉。
医院后悔为天价藏獒做手术
昨天庭审时,动物医院称,藏獒纯种认证过程严谨复杂,于先生提交的藏獒“纯种证明”是在藏獒死后半年补开的,属“草率”。手术中,医院使用的 系进口药,虽没批文但不是假药,也未合并使用乙酰丙嗪,而是含乙酰丙嗪的药物。一审法院仅凭于先生88万的收据及卖狗人证言,就认定藏獒价值实属离奇。
“我从业25年,至今还租住半地下室,根本没有能力偿还45万。(事发后)两回想死没死成。我上诉就是想在死之前弄明白为什么要判决45万?”医院负责人李先生情绪激动,“人同命同权,狗也应该同命同权。一个矿工死了赔20来万,难道狗死了还要比两三个矿工的生命贵吗?”这次手术只收了1400元,“要知道狗那么贵,医生肯定不会给做手术”。
听闻李先生说法,于先生大怒:“你45万是钱,我88万不是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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