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仁化县法院介绍,2013年11月上旬,祝某瑶与谭某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因祝某瑶经常向谭某要钱,于是谭某提出分手,祝某瑶不同意。此后,祝经常打电话给谭,谭均都不接。
2014年9月13日,祝又打了五六个电话给谭,谭又都没有接。
同日13时许,祝便购买了19升汽油、一把锄头、一把柴刀和两个打火机,并于23时许,携带这些物品去到谭某的住处,用锄头将谭某家的房子挖开一个洞进入谭某的房间内,见只有谭某的哥哥在家,于是其继续打电话与谭某联系,直至次日6时许,仍未与谭某联系上,其便打电话报警称要自杀,遂后将购买的部分汽油泼到自己身上和谭某家的客厅、房间和衣柜等处。
民警到达现场时,祝某瑶右手提着汽油桶,左手拿着打火机,要求民警退出房子,并将打火机放到距汽油桶口约30厘米处点燃,见民警全都退出房子后才把打火机熄灭。
随后,民警在对其进行劝说时,趁机夺下其再次打着的打火机,并将其带离现场。
仁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祝某瑶以自焚方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因其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属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鉴于本案亦因恋爱纠纷引发,均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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