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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一男子挖出的44根乌木被扣民众均认为其是国家财产
时间:2015-07-04 14:57   来源:上海商报   责任编辑:晓锋
 
 原标题:男子捞出44根乌木遭警方暂扣——来源:上海商报
 

 惠州男子从江中捞出44根乌木被当地警方暂扣,此事曝光后引发关注。昨日,当地警方回应称,他们根据政府部门要求暂扣该批树木,依法依规。

 2014年底,林某从渔民刘某某处获得消息,他在东江捕鱼时经常在江底遇到木头。今年3月至5月,林某等3人共同出资,雇人从江中打捞出44根、重约55吨的木头。“当时就觉得很激动,认为可能小赚一笔”。

图为惠州东江江底挖出的木头。

图为惠州东江江底挖出的木头。

 此后,林某四处寻找买家。6月28日,当林某将一些木头运到芦洲镇码头,准备与人洽谈卖价时,被当地村民发现。村民认为江底木头属于国家财物,于是报警。此后当地派出所对林某等3人进行调查,同时将这些木头予以暂扣。

 7月1日,惠州惠城区政府组织当地木料业内行家对木头做了初步鉴定,已确定44根木头是“乌木”,并至少有几百年历史。当天下午,被警方暂扣的该批木头被移交给惠城区文广新局处理。双方交接时,已有4根木头腐烂掉,只有40根是完整的。

 林某不解,自己和朋友出资约3万元捞到的木头,为何不能属于打捞者所有而被警方暂扣?林某的朋友李某称,乌木为无主物,其归属应适用法律“先占原则”,即谁先占就归谁。但是,这种说法被当地官方和法律界人士所否定。

 惠州惠城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这批树木为无主埋藏物,应属国家所有。

 广东省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波介绍说,《民法通则》遵循“凡是法律规定不属于个人所有的,一律归国家”的立法逻辑。而林某等人的无主物“先占先得”观点即使到了诉讼阶段,也较难获得法官支持。

 惠州惠城区文广新局局长刘少辉表示,对于这批阴沉木的价值,尚需广东省考古研究院专家做出认定。“如果是乌木,就有经济价值和考古价值,而且肯定属于国家财产。如果经鉴定不是乌木,只是一般的木头,就没有什么价值,是可以归还给发现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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