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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生的娃到底有没有权利将其送给他人?
时间:2015-09-27 08:40   来源:川北在线整理   责任编辑:沫朵

    原标题:自己生的娃到底有没有权利将其送给他人?

    近日,一期《星光大道》节目中涉及这样一个话题:自己亲生的娃儿,送他人算违法吗?

  节目现场的煽情桥段略去不表,这个话题后来在网上引发了网友们的各种自家、自村的诸多相关爆料,最后讨论的焦点又都回到了这一行为的合法性上,大家对此莫衷一是。那么,我们自己生的娃,到底有没有权利将其送给他人呢?

  在我国的一些农村地区或与之相关的影视作品中,父母们会很自然地对自己的孩子说:“你这个小兔崽子命都是我给的,想打想杀想送谁,都是老子说了算!”不难看出,这些“老子们”觉得自己给了孩子来到这个世界的机会,所以想把孩子怎么处理,都是自己作为父母理所应当的权利,是完全合法的。那么,事实真的如他们所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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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说明把孩子送给他人违不违法这个问题,我们在这里用“过户”来代替“送”。过户是指采用正常的程序,把本属于一个所有人的事物变为另一个所有人的过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听到过“房屋过户”,至于人的过户,我想大家还是头一次听说。在过户中,我们还将它分为赠予过户与买卖过户,由于孩子这一对象的特殊性,我们可以想到,如果将其作为过户对象,进行买卖过户,这显然是违法的。所以,我们今天只讨论赠予“过户”合不合法的问题,也就是把孩子无偿“送给”他人违不违法的问题。

  对于合法的“过户”孩子给他人,我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第4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也就是说,双方都需同意,不得存在送养一方的当事人瞒着其家人,必须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过户”。毕竟“过户”的对象具有特殊性,所以过户者应符合该法律的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在这一条中,提到了“生父母”,但是也要注意它的限定条件是确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而不是随便多生了几个女儿,想把女儿送人再生儿子的;也不是在校期间意外怀孕,无法自己抚养又不愿拖累自己父母的那些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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