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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深圳的“好人法”?(2)
时间:2015-10-15 23:27   来源:知乎   责任编辑:毛青青
  以前只凭受害者一句话就采信的方法确实不对,但是深圳这个法令很有点矫枉过正的意思,一样有把受害者陷入寻求证据的尴尬境地。特别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多为步行,很难提供证据。相反,车载记录仪的普及,让驾车方提供证据更加方便。如果按照这个法令,一个司机撞人后,只要处理好证据,删除记录仪内容,就可以理直气壮的说我只是救人了……
 
  立法的方向错了,应该在惩处诬告、伪证方面加强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是方向,而不是让民众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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