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树鹏
案情
林某原在枫溪租赁厂房经营陶瓷生意,因拖欠货款被某能源公司诉至潮安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林某应付还某能源公司货款人民币12966元及该款利息。
判决生效后,林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某能源公司向枫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枫溪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林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林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某能源公司向枫溪法院申请将林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枫溪法院审查后决定将林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日前,林某因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而无法购买g字头动车组列车(俗称高铁)票,出行受限。慑于法律威严,林某委托其亲属来到枫溪法院,主动交纳了足额的执行款。案结事了,枫溪法院按照规定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予以屏蔽。
法官评析
依据《 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及《 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执行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失信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都会受到限制。
人民法院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同时限制其消费。被限制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 装修房屋;(四)租赁 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执法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诚实守信是做人的道德准则,失信者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还会受到强制性的信用惩戒,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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