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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港口管理条例"出台 港口岸线使用不得超过50年
时间:2015-10-19 15:25   来源:四川日报   责任编辑:毛青青

  本报讯(记者 王眉灵)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日前,省政府公布《〈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港口岸线实行有期限使用。港口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港口总体规划和有关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港口岸线使用的性质、功能等因素确定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港口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条件、经济状况、交通区位、岸线用途、资源等级、配套服务等因素确定港口岸线的使用费用标准。临时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不得擅自变更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范围和用途,不得建设 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在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须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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