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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安全厅通告
时间:2015-11-01 12:37   来源:四川日报   责任编辑:毛青青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便公民和组织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义务,协助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及时预防、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特通告如下:

  一、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应尽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群众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二)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三)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四)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五)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六)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七)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二、对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间谍行为或者嫌疑线索的个人、组织的奖励和保护

  对于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间谍行为或者嫌疑线索的,经查证属实的,给予报告人奖励,并为报告人严格保密、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对故意捏造、谎报以及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便于核实报告内容及奖励,请留下联系方式。

  三、报告方法

  接受单位:四川省国家安全厅

  举报电话:12339

   投稿邮箱:chuanbeiol@163.com   详情请访问川北在线:http://www.guangyuano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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