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川北在线
微信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四川: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费1年
时间:2016-04-26 13:50   来源:四川日报   责任编辑:毛青青

  我省出台措施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提质增效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养保关系转移的缓缴养保费单独清欠后再办理退休或转移手续

  本报讯(记者 刘春华)为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我省允许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1年,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这是记者4月25日从省人社厅获悉的。

  此前,省政府出台促进我省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17条政策措施。为确保17条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保监局联合发出《关于贯彻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州)人社局、住建局加大政策执行力度,落实好相关政策。

  在缓缴养老保险费方面,各市(州)要在确保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完成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及征缴计划的前提下,允许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不征收滞纳金。

  在降低或缓缴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方面,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规定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比例申报缴纳住房公积金。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办理下调缴费比例或缓缴手续。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行补缴和恢复原缴费比例。

  通知还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他强制性保险业务,严格禁止各保险公司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缴纳商业性质保险。

  省人社厅有关人士介绍,企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期间,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企业应对相关人员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单独清欠后再办理退休或转移等相关手续。

  原标题: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可缓缴养保

   投稿邮箱:chuanbeiol@163.com   详情请访问川北在线:http://www.guangyuanol.cn/

川北在线-川北全搜索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注明"来源:XXX(非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②本站所载之信息仅为网民提供参考之用,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其真实性由作者或稿源方负责,本站信息接受广大网民的监督、投诉、批评。
③本站转载纯粹出于为网民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不原创、不存储视频,所有视频均分享自其他视频分享网站,如涉及到您的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站将及时进行删除处理。



合作媒体
金宠物 绿植迷 女邦网 IT人
法律顾问:ITLAW-庄毅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