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本报讯(记者 石小宏)完善科学办医体制、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着力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同步降低药品耗材器械费用、健全收入分配制度……为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近日,我省出台《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公立医院的领导,合理界定政府作为出资人的举办监督职责和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加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立医院的全行业监管,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逐步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达到100%。
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对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的补偿实行“一市(州)一策”,合理确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财政投入补偿的比例。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权限下放到试点城市。试点城市要制定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在降低药品、耗材费用和取消药品加成的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
合理把控公立医院数量、布局和结构,合理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床位规模、医疗服务量、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严禁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选择部分公立医院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改制试点。
健全城市公立医院与县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按照全省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政策要求,试点城市要出台和落实促进分级诊疗的医保支付和价格调整政策。
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中医药服务和转诊服务的功能,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实现基层首诊有效方式。建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长期照护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使用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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