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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然灾害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启动Ⅳ级响应
时间:2016-07-30 11:03   来源:成都商报   责任编辑:毛青青

  日前,四川省民政厅起草了《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4个等级。其中死亡100人以上或是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拟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成都商报记者梳理发现,在应急响应上,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Ⅰ、Ⅱ、Ⅲ、Ⅳ级。

  其中,Ⅳ级响应启动条件为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市(州)或多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千户)以上,1万间(或3千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省民政厅解释,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虫害等。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报告;市(州)民政局、民政厅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林木植被大面积损毁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市(州)民政局、民政厅和民政部。市(州)民政局、民政厅接报后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民政厅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民政厅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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