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从2016年开始,计划用3年至5年时间,退出关闭煤矿215处左右,化解产能3303万吨左右。
按照《意见》,我省将引导民营小煤矿自愿申请退出关闭。综合运用财政奖补资金及综合政策措施,引导一批资源条件较差、灾害重、工艺落后、安全风险大、亏损严重的小煤矿有序关闭退出,减少生产能力。引导地方政府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一批“僵尸企业”。重点引导落后小煤矿,产能力小于9万吨/年(不含)的煤矿,开采煤层厚度小于0.4米的极薄煤层、急倾斜煤层且采高低于1米的煤矿,不能实现机械化开采的煤矿,停产停建企业已无能力重新启动的“僵尸”煤矿等10类煤矿自愿申请关闭退出。
严控新增产能,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核准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对于未经项目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受理审批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印发之前已经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按“存去挂钩”原则,待完成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并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公告后,方受理办理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审批手续。
在化解过剩产能的过程中,将加大金融扶持力度,落实“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煤炭企业缓缴采矿权价款,降低现行收费标准,深入清理违规涉煤收费。推进企业改革重组和行业升级转型,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煤炭企业并购重组,鼓励大中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地方民营企业,培育一批大中型煤炭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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