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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两年 我省2020年基本完成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
时间:2016-09-14 21:38   来源:四川在线   责任编辑:毛青青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熊筱伟)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各地要确定“十三五”各年度改造计划,规划改造的棚改项目原则上2018年底前实施改造,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造。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将比国家规划总体进度安排提前两年,让更多棚户区居民提早实现"住有所居"。

  根据规划,我省2016年至2020年规划改造危旧房棚户区约91万户。为加快推进项目实施,《意见》提出各市县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向棚改项目倾斜;开发行省分行和农发行省分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做好相关制度建设和流程优化,在信贷规模匹配、贷款利率优惠和信贷审批等方面向棚改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倾斜;积极支持承担棚改任务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鼓励发行“债贷组合”专项债券用于棚改。对用于棚改的企业债券,优先办理预审手续。

  对棚改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意见》提出要同步规划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施原则上应与棚改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加快以往年度开工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棚改项目完善工作。县级以上城市要列出需完善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清单,纳入本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有序推进。同时要建立包括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和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桥梁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停车库(场)、生活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库。

  对棚改货币化安置,《意见》提出各地对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群众,可增加购房补贴、面积奖励,并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对已有住房而不需要安置、且本人自愿的棚改居民,可直接给予货币补偿;商品住房可售周期超过2年的市县,原则上停建棚改安置住房。已建成商品住房房源不足且群众有购买商品住房意愿的市县,支持采购在建商品住房用作棚改安置住房。

  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意见》要求对于需要由政府主导运作的2016年及以后年度新开工棚改项目,要按照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过去政府贷款实施棚改,现在由企业贷款实施棚改,政府购买企业服务。"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新《预算法》实施等原因,过去主要依靠地方融资负债实施棚改方式不再可行。而购买服务将作为替代方式出现,保障棚改资金:由市县政府授权相关工作部门作为购买主体,采取采用公开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作为承接主体。原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制后举借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协议要求向承接主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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