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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有火灾隐患的宗教活动场所周边不得燃放孔明灯
时间:2016-10-29 12:13   来源:成都日报   责任编辑:毛青青

  本报讯 (记者 杨甦) 全国首部专门针对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政府规章《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昨天下午,省公安厅组织召开贯彻实施《规定》新闻发布会,对《规定》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重要意义等进行了介绍。

  《规定》明确了涉及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有关各方的责任,细化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强化了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据了解,《规定》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内经堂、大殿、集体宿舍等人员活动较为集中的场所应当参照公众聚集场所要求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收藏室、珍贵文物陈列室等重点部位,应当在不损坏文物建筑、不影响文物建筑原有风貌的前提下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与自动灭火系统,外露消防装置应与文物风貌相协调。

  同时,《规定》强调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易爆易燃危险品,在宗教活动场所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周边,不得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的空中漂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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