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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参保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
时间:2016-12-31 10:22   来源:四川日报   责任编辑:毛青青

  原标题:我省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参保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

  实行“六个统一”

  统一覆盖范围

  统一筹资政策

  统一保障待遇

  统一医保目录

  统一定点管理

  统一基金管理

  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居民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实行“六个统一”: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范围,是统筹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居民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学校提供便民参保服务,做到应保尽保。

  按照计划,到12月底,各市(州)制定出台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政策措施。在确保整合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现有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同时,各市(州)要调整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医药服务医保支付比例。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门诊政策待遇。

  《实施意见》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并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力争用两年时间过渡持平。全省逐步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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