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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教授被骗细节曝光 诈骗团伙开豪车住豪宅(2)
时间:2017-02-18 18:11   来源:北青网   责任编辑:莫小烟
  
  事实上,近年来台湾地区冒充公检法诈骗案件多发。“我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知道公安局为什么要找你吗?之前我们寄发协查公文,通知你来进行到案说明,你怎么没有出面处理……”这样的常见诈骗方式,甚至直接被称之为“台湾式电信诈骗”案件。由于此类案件中服务器、窝点及犯罪嫌疑人大多位于国外,难以接触,隐蔽性较高,一直以来打击抓捕难度都很大。2016年11月,公安部曾指挥浙江等地公安机关成功破获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共抓获冒充公检法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101人(大陆76人,台湾25人),涉及案件135起,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
  
  文/本报记者 孔令晗
  
  内存
  
  诈骗为两岸着重打击的犯罪类型
  
  台中市清水警察分局提到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系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南京共同签署。自此,两岸同意在民事、刑事领域开展协助,采取措施共同打击双方均认为涉嫌犯罪的行为。
  
  哪些犯罪类型列入合作打击范围?
  
  《协议》中规定,双方的合作范围是“ 双方同意采取措施共同打击双方均认为涉嫌犯罪的行为”。《协议》列举了五条双方同意着重打击的犯罪类型,其中第二条就是“侵占、背信、诈骗、洗钱、伪造或变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等经济犯罪”。
  
  除此之外,着重打击的犯罪类型还包括:“涉及杀人、抢劫、绑架、走私、枪械、毒品、人口贩运、组织偷渡及跨境有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动等犯罪”,以及其他刑事犯罪。
  
  同时,《协议》还表明,一方认为涉嫌犯罪,另一方认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会危害的,需要通过双方同意进行个案协助。
  
  在协助调查方面有什么规定?
  
  根据《协议》内容,双方同意交换涉及犯罪的有关信息,协助缉捕、遣返刑事犯与刑事嫌疑犯,并于必要时进行合作协查、侦办。
  
  具体来说,双方同意根据己方规定相互协助调查取证,包括取得证言及陈述;提供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确定关系人所在或确认其身份;勘验、鉴定、检查、访视、调查;搜索及扣押等。
  
  对于受请求的一方,《协议》规定, 受请求方在不违反己方规定前提下,应尽量依请求方要求的形式提供协助。此外,受请求方协助取得相关证据资料,应及时移交请求方,但受请求方已进入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的,不在此限。
  
  人员遣返和罪赃移交原则是什么?
  
  在人员遣返方面,《协议》规定,双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的原则,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海运或空运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并于交接时移交有关证据、签署交接书。
  
  受请求方已将遣返对象进入司法程序的话,需要在程序终结后再遣返,同时,受请求方认为有重大关切利益等特殊情形的,要视情况再决定遣返。此外,非经受请求方同意,请求方不得对遣返对象追诉遣返请求以外的行为。
  
  在罪犯移管方面,《协议》称, 双方同意基于人道、互惠原则,在请求方、受请求方及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的情形下,移管被判刑人。在广受关注的罪赃移交领域,《协议》规定, 双方同意在不违反己方规定范围内,就犯罪所得移交或变价移交事宜给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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