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破坏共享单车者或涉嫌故意毁坏财物
对于有人将共享单车抛至树上一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恶意毁坏、丢弃、隐藏共享单车的行为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其行为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寻衅滋事的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有可能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韩骁律师还称,行为人使共享单车处于不能使用的状态,其行为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韩骁律师补充道,共享单车本身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刮花二维码、将单车放在树上的行为,使单车失去了应有的效用,行为人涉及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若单车毁坏财物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的,毁坏共享单车财物三次以上或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财物的都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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