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超市导购员踩酸奶敷脚店方已开除 回应并不是超市员工
8月30日,苏州张家港,某超市内,一女子卸牛奶时,不小心把脚撞了一下,于是,该女子便脱下鞋,单脚踩在冷柜旁的一提酸奶上,随后,又将袜子脱掉一半,而她踩的酸奶竟是和她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品牌的酸奶。
据悉,该女子为某牛奶品牌的导购员,并不是超市员工。事发后,超市工作人员作出回应,称案涉的酸奶已全部下架,并销毁;而且,超市已将该女子的行为反馈至女子得单位,对方亦已将其开除。
(来源:极目新闻)
1.脚被砸了之后,转而就将脚踩在了品牌对立方的酸奶上,乍一看,女子这是在泄私仇,还有可能是检查伤情,也有可能在借用冷柜的冷气进行冰敷,但是,无论如何,女子的行为,影响的不仅仅是个人的道德修养,还有超市及品牌方的信誉度。
视频发到网上之后,网友一片哗然,称再也不敢舔酸奶盖了,也不知道这女子是怎么想的,如此熟练的操作,怎么也不看像是初犯啊!也得亏网友记录下了这一幕,要不然,又有多少人要吃哑巴亏了!
还有网友喊话超市,销毁的话,得拿出证据来,不然网友也分不清超市说的到底有没有落实到位,别最终成了口号了!
2.无论如何,女子的行为实在令人不齿!接下来,笔者就其中的法律知识作一下简要分析:
首先,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本案中,如果女子的行为,属于故意将脚放在品牌相对方的酸奶上,意在报复对方的产品,那很显然,其已经违反了该法的规定。但是,该情节较轻微,大概率不会被行政处罚。
其次,超市销毁的酸奶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注意,这里所说的用人单位承担损失的前提是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造成的损失。很显然,将脚放在酸奶盒上,并不是在执行公务,但是员工的行为,已经违反食品安全法得规定了,所以,超市应当首先向涉事员工的单位请求赔偿,而后,再由用人单位向女子追偿。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事先通知员工,也不需要赔付员工违约金。
3.最后,食品安全大于天,众所周知,舔酸奶盖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所以,经营者更应该保护其免受损坏。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