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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疑酒后闹事被三女子合力制服 堪称女中豪杰
时间:2023-05-16 23:18   来源:今日头条   责任编辑:毛青青
  原标题:男子疑酒后闹事被三女子合力制服
 
  云南昆明,一男子酒后到沐足店消费时,与女店员发生纠纷,事后男子殴打女店员,不曾想,三女店员也不是好欺负的,三人立马反击。从店内一直打到店外。过程中,一女店员曾被打倒在地上。但其爬起来后与另外一名女店员,一起“反杀”男子。
 
  一男子酒后独自来到一家沐足店,并声称自己要消费。过程中,男子因提出无理要求并与女店员发生争执。男子认为,自己是顾客,哪能被如此对待,随后便先动手打了女店员。
 
  女店员则认为,虽然你是顾客,但也不能酒后胡作非为。当场就还手了。男子见对方敢还手,就更加来气了,于是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另外两名女店员见状,立即加入其中。过程中,有一女店员还将自己的鞋子脱下来,殴打男子。
 
  可能是因为怕店内的东西受到损坏,一女店员与男子撕扯时故意将男子拽出店外。但该女店员也因拽对方、失去重心倒在了地上。随后男子对倒地上的女店员实施殴打行为。
 
  另一名女店员则拿着扫把不停殴打男子,男子根本招架不住,倒在地上的女店员找准机会爬起来后,也找来一把垃圾铲,一起殴打男子。男子倒在地上时,两男子继续拿着扫把、垃圾铲殴打男子。
 
  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将男子制服,并涉双方参与打架者,都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1、事发后网友们表示,“这是三英战吕布么?”、“有些人喝了酒就是老子天下第一,这次遇到狠人了,活该!”、“人都倒在地上,还不停殴打,这次是互殴了”、“男的是寻衅滋事吧,女方是正当防卫!”
 
  2、那么从法律上讲,双方的行为,如何定性?是互殴么?
 
  首先,男子酒后无事发非,并随意殴打他人,并扰乱沐足店正常经营秩序,属于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来说,寻衅滋事只是治安处罚,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寻衅滋事造成两人轻微伤以上、扰乱公共秩序属于情节恶劣时,那就将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也就是说,男子前后一共殴打了三名女店员,且扰乱了沐足店的经营秩序,所以构成寻衅滋事,至于是否构成犯罪,就要看公安机关是否会认定为情节恶劣的程度。
 
  刑法第293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其次,因纠纷被打而反击的,一般会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有前提条件的。
 
  《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具体到本案中,男子动手在先固然不对,但男子被打倒地上后,女店员还在继续持扫把、垃圾铲等工具,不停殴打倒在地上的男子,所以想认定为正当防卫,笔者认为,不现实!即会被认为殴打他人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殴打他人,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法固然不对,但凡事都要讲前因后果。意思就是说,当行为人违法情节轻微、事出有因、主动先报警并如实陈述时,也是可以不予处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轻微的;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有网友坚持认为,女店员是正当防卫。因为怕男子爬起来后继续攻击。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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