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模仿林书豪
美女模仿林书豪的照片让这位美女火了。这位美女肯定是林书豪的铁杆粉丝了,各种模仿手到拈来,姑娘啊你真的是太逗了啊。估计被林书豪看到这样搞笑的模仿自己的照片,也会哈哈大笑起来的。
台湾18岁美女模仿林书豪的照片,各种逼真表情夸张亮瞎人眼。有举着卷心菜模仿林书豪举篮球,结果卷心菜抢镜。美女模仿林书豪秀肌肉,涂酱汁模仿林书豪受伤挂彩,模仿林书豪咆哮,模仿林书豪秀鱼,还P图让自己被林书豪“抱”在手中,还和好友一起模仿林书豪和队友,真的是乐翻了网友啊。
怎样合理使用网上的图片
无论是美术作品还是摄影作品或者设计图等相关作品都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相关时事新闻的图片或者依职权发标的图片已经超过了保护期限的图片作品除外。保护期限一般为五十年,作品的人身权除发表权外,保护期限不受限制。也就是理论上 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著作权主要体现了十七种。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具体种类不多说了。理论上,其中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不能侵犯的。
但是在实践中,上述权利都存在许可他人行使的情况。比如署名权和发表权,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有的当事人直接约定了署名权归属。至于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许可行使更是数不胜数。有人可能质疑修改权和改编权的区别,理论上是不同的两个权利,但是实务中区分的意义不大。没有人改编后还使用原作品的名字。至于在原作上直接修改的更是少见。即使有 可能权利人也无法主张权利了,因为直接修改原作一般都存在于艺术品收藏的修补上。以上只是从实务出发,不能涵盖全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现在网络上的图片数量比较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的现象比较常见。这种使用不仅限于自然人还有很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在大量使用网络图片。除合理利用外,其余的使用毫无疑问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但是,由于网络系统庞杂,虽然使用了,但是被发现也不容易。这也不是鼓励大家不当利用网络资源,侵犯作者的合法权益。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都都不容侵犯,都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
使用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分两种情况:一是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才能使用,二是无需经过许可但是应当支付报酬使用。
如果是自己使用,那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自己学习、欣赏、研究的图片是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的。另外适当引用也是属于合理利用的范围。还有教学使用、馆藏、执行公务合理使用的图片都是正当利用。无需经过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图片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可能导致一些法律后果。
主要的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还有其他的一些中性规定: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当然这种情况比较少见。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一般按照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计算。
这里的实际损失一般包括可得利润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在著作权人。 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直接给出了计算方法。这种计算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可操作性看起来很强,其实限制了当事人的权益。不过这种司法解释是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具体规定我就不多说了。
合理支出包括取证支出和律师费。不过要注意证据符合相关规定。
还需要指出的,为了审理方便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损失。这也为顺利解决该类案件创造了条件。不过似乎有点画蛇添足。
如果不能适用上述规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 赔偿上限 人民币五十万元。这个数字当时看来算是中庸。不过现在看看当时制定上限的动机太过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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