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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梦莹自杀恐不实 泄露个人信息涉嫌犯罪
时间:2013-10-31 03:44   来源:法邦网   责任编辑:毛青青

潘梦莹自杀恐不实 泄露个人信息涉嫌犯罪

潘梦莹自杀恐不实

网传潘梦莹自杀被送医院,7月28日,因表达对70后球迷粉丝的不屑引发吧友连连围攻,致引发权志龙吧爆吧事件。继而事态扩大,事件主角遭遇人肉,住址学校信息泄露,被勒令退学后,仍遭网友堵门攻击等。不堪重负的她恳请球迷放过她,不然只有以死谢罪。另外,潘梦莹被疑转战腾讯微博,在腾讯同名微博上,大骂网友,出言不逊油灯不省,与传言自杀状况相去甚远。

潘梦莹在腾讯微博上连连发微博表示已经道歉,仍然遭到人肉和攻击,这令之大为恼火。接连在微博上开骂。

法邦时评:

泄露个人信息涉嫌犯罪

潘梦莹自杀的事件或许并不真实,但是这一事件却从另一个角度提醒我们个人信息的泄露给我们每个人所带来的压力。虽然人肉搜索在我国无法定罪量刑,但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是公民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他人非法泄露将侵犯公民的隐私,而且严重的话还将触犯刑法。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明确规定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三个罪名:“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潘梦莹自杀或不实,但是这事件当中她的个人信息的确被他人泄露,这无疑都是对其本人隐私权的一种侵犯,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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