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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干部救孕妇遭车祸 虽死犹荣
时间:2013-11-05 22:07   来源:法邦网   责任编辑:毛青青

两干部救孕妇遭车祸

两干部救孕妇遭车祸,虽死犹荣。深夜,灯光幽暗、车来车往的省道上,一名孕妇被车撞倒在路上,动弹不得,疾声呼救。二三十个人围在马路两边,但无人上前施救。如果你在此时路过该地,你会视而不见、袖手旁观,还是冒险施救?10月31日晚上10点15分,温州平阳腾蛟镇带溪社区书记王青意和青湾村村主任蔡福想,用生命完成了这道人生的选择题。

本周四,浙江温州,腾蛟带溪社区书记王青意和腾蛟镇青湾村主任蔡福想在救人时遇车祸身亡。医院监控视频中,医生正对王青意和蔡福想做最后抢救。病床旁守着近百位群众。但奇迹并未发生,1日凌晨2点左右,王青意和蔡福想离世。10月31日晚上10点15分,一名孕妇被车撞倒在路上,温州平阳腾蛟镇带溪社区书记王青意和青湾村村主任蔡福想正巧路过,他们紧急停车跑过去,可就在刚要托起伤者的一瞬间,一辆飞驰而来的农用车将三人再次卷入轮底。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

两名 的国家干部为救孕妇而不幸离世,这让我们想起了法律条款中的见义勇为奖。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王青意和蔡福想的行为已经构成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理应追授荣誉并以资鼓励。(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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