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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工人病逝 法律规制过劳死
时间:2013-12-13 11:52   来源:法邦网   责任编辑:毛青青

导语:

苹果工人病逝,劳工团体给出的死因是长时间工作和拥挤的居住条件。代工厂和硕给出的死亡原因是与工作条件无关。但是综合之前的报道,苹果代工厂的学生工就是高强度劳动的,苹果代工厂成了第二个富士康。苹果是世界上最有品牌价值的公司,如果苹果都不起带头作用,其他品牌更不会改善中国的劳工利益。代工厂只是替罪羔羊,品牌公司对代工厂进行利益压榨,代工厂只能压低劳工成本,受害的就是普通工人。在工作中病逝说白了就是过劳死,法律是怎么规制过劳死的呢?

事件回顾:

iPhone上海工厂4人患病逝世苹果:与工作条件无关

据《华尔街日报》报道,和硕上海iPhone 5c代工厂4名工人近期死亡,包括一名15岁的童工。苹果与和硕称,调查显示死亡原因与工作条件无关。这再次突显出苹果及其供应商在维护工人安全、避免聘用未成年人工人方面所面临的挑战。

和硕周三确认称,上海工厂四名员工因为疾病在近期死亡,该工厂雇佣了10万名工人。苹果与和硕表示,调查显示,这四名员工的死亡原因与工作条件无关。

今年9月份,15岁的施招鲲(Shi Zhaokun)使用假身份证开始在和硕上海组装厂工作。身份证上的信息显示他的年龄为20岁。一个月后,施招鲲死于肺炎。劳工团体称,长时间工作和拥挤的居住条件促成了施招鲲的死亡。

苹果发言人卡洛琳·吴(Carolyn Wu)表示,为了调查施招鲲的死因,苹果上月向和硕工厂派遣了美国和中国的独立医学专家进行调查。“尽管专家们没有发现死因与工作条件相关的任何证据,但我们意识到这可能只是对失去挚爱亲人家庭的些许慰藉。”她说。

苹果拒绝就和硕工厂雇佣未成年工人予以置评,但卡洛琳·吴表示,苹果正与和硕合作,确保工厂条件符合苹果的标准。

法邦时评:

法律规制过劳死

“过劳死“在本质上是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一种行为,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则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侵权的法律责任不仅仅是民事赔偿,还涉及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

现今我国对于工伤的认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过劳死”属于特殊工伤,理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对于“过劳死”死者,可以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工伤死亡的规定来确定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过劳死”死者与其他工伤死亡者相同的待遇。同时,“过劳死”也是侵权行为。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惩戒用人单位的角度,应当给予权利人两个单独的请求权。但是权利人在行使请求权的时候就两种请求权中重叠的部分只能行使一次权利,不能重复行使。

另外,从和谐劳资关系的角度考虑,法律也应规定用人单位的免责事由。如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职工“过劳死”纯系本人个体原因(如身体缺陷、向雇主隐瞒了严重疾病、自杀等)所引起,与工作无必然联系,或者劳动者的工作量完全在正常劳动定额之内,同时雇主也不存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则可予以免责。

(2)行政责任

现有劳动法对违反劳动时间的处罚非常轻微,规定只有警告和罚款。这种处罚手段在现今的社会生产大环境下对保护劳动者休息权已经起不了多大作用了。笔者认为,应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对违法用工单位要加以严厉制裁,增设“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及至刑事责任。对于一些自愿加班加点的,劳动法应规定用人单位有劝戒的义务,如未尽劝戒义务、构成失职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警告、罚款等。只有惩罚具有威慑力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以此来遏止过劳死现象。

网友评论:

宁愿一辈子都不买苹果

@慕容靈_Iris:如果使用苹果手机的背后,是这些人民的死亡,那么我宁愿一辈子都不买苹果手机。

@AndyS的一些事:还好没买苹果手机,现在用国产机挺好的,便宜,性能好。

@clara布布:10万名工人。这个数字好庞大!

结语:

应该修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过劳死”是工伤中的一种。同时对“过劳死”的构成要件、性质、认定机构、认定程序、处理方法加以细致的规定。如果您在劳动过程中的休息权受到损害,可以找律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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