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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骂方舟子流氓 方舟子不是好东西
时间:2013-12-20 19:19   来源:法邦网   责任编辑:毛青青

崔永元骂方舟子流氓

崔永元骂方舟子流氓,我们对很多公众人物都是带着爱的,但是方舟子伤他们太深,也上我们太深。小崔的人品,大家都信得过吧,他不是顾忌私人恩怨的人,方舟子太不磊落了。

日前,正在美国拍摄转基因纪录片的崔永元意外发回一段个人视频,视频中的他言辞激烈,表示:“在推广转基因技术这方面,我觉得其实我们看到了另一个方舟子,这个方舟子有点利欲熏心,这个时候他开始不讲逻辑不讲方式,甚至不讲科学的方法,也不讲科学的规律,就是一个懂一点科学的一个市民混混,甚至我说难听一点,就是一个文痞甚至流氓,就是这样一个角色。”

方舟子不构成诽谤罪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虽然方舟子向央视告状,诋毁崔永元,但他不是想让崔永元受到刑事追究的。所以,方舟子还不构成诽谤罪,只是一般的名誉侵权。如果您在生活中,也遇到了被侵权的情形,一定要找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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