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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成植物人索赔180余万 缓交全部费用法院十五分钟立案
时间:2014-02-24 11:45   来源:武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毛青青
    2014年2月21日,因交通事故被撞成植物人的原告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来到武胜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状告肇事者被告杨某,要求赔偿各种损失费用184万余元,并申请司法救助。

    武胜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经审查发现,武胜县交通警察大队已认定被告杨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原告方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显示:原告李某受严重颅脑损伤致植物人状态生存的伤残等级为I级。原告李某所在的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均证实,47岁的原告李某离异,因事故已用去十余万元医疗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李某的起诉及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心负责人庚即联系了办案庭并请示了分管院长,当即决定原告缓交全部9700元案件受理费,并在15分钟内完成了全部立案手续,将案件移送到了承办法官手中。

    武胜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成立1年多时间以来,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理念,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努力让所有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密切了干群关系,进一步增进了群众感情,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陈志 武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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