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出台新规 规范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时间:2016-04-07 20:41 来源:宜宾市府 责任编辑:毛青青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宜宾出台了《关于加强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05年底,宜宾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正式启动。经过10年的不断强化管理,今年3月28日再次出台《通知》,从购房人维修资金交存方式、开发建设单位现房销售时维修资金如何交存、开发建设单位滞留或挪用维修资金应受的处罚三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根据《通知》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交房手续前,须到房管(住建)局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明确维修资金交存事宜,提供实测报告、楼盘表、购房业主分户清册等资料,领取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分户交存通知单,负责书面通知购房人交存维修资金相关事宜。
购房人持《商品房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可直接到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交存,也可在集中交房时由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到交房现场收取,专户管理银行应出具缴款凭证;购房人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代为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将收取的维修资金相关款额及时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尚未出售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交存。商品房出售时,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未交存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总登记手续。
《通知》明确指出,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或挪用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已代收取的维修资金应立即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不得滞留、挪用。否则将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
截至2015年底,宜宾主城区共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45351.62万元,使用1606.00万元,增值3640.97万元,余额47386.59万元。其中2015年归集5670.43万元,使用309.71万元,此次《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确保维修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归集到位,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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