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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酒吧卖淫及敲诈勒索罪是否成立 酒吧介绍卖淫和轮奸有关系吗(3)
时间:2013-10-27 02:16   来源:印度中文网   责任编辑:毛青青

  洪道德称,在该案中有一重要的理论,如果被害人一开始就是卖淫,那她为何还会被灌醉?因为醉酒后,什么也做不了。被害人不可能把自己灌醉,几名被告人也不可能把被害人灌醉,因为把杨女士灌醉了,下一步活动就没法进行了。

  所以,洪道德提醒李家辩护律师及法律顾问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即便整个酒吧卖淫,也不能说这个案子就是卖淫嫖娼的案子。要证明该案是卖淫嫖娼,必须举出相关证据,若 不懂这些情况,李家既聘有律师,又聘有法律顾问,他们有责任向 讲清楚,酒店卖淫和该案完全不是一回事,“如果控告,也应仅仅围绕该案进行,企图通过酒吧介绍卖淫来说明该案不是强奸,在法律上是毫无关系可言的”。

  即使索要赔偿也构不成敲诈

  此前,兰和曾称对方有人在电话中向李家要钱,应属敲诈勒索,而该电话对公安机关来说也很好查。对此,洪道德称以此为证据证明对方敲诈毫无意义,“要让公安查录音,这不可能,也没这个手段,因为正常的通话电信部门是不可以录音的,公民有通信自由,电信若录音是违反宪法规定的”。他称,只有在涉及国家安全、贩毒等特别重大的案件上,公安机关批准了才能上技术手段。

  李家若指酒吧敲诈,必须基于酒吧敲诈的证据。假设该案中真是有中间人向李家要钱,李家有证据,杨女士也没授权,则构成诈骗,但这也属于另外一个案子了。若真受了杨女士授权和委托,事情发生后,杨女士清醒了,向对方提出要钱,体现了杨女士气愤不过、想要赔偿的想法,也构不成敲诈。

  洪道德特别提出,李家辩护律师应该注意到,该案不在于暴力殴打和威胁,而在于杨女士在事发时意识是否清楚,如果她是喝醉酒了,意识模糊,被强行发生了性行为,就是强奸和轮奸,“我奉劝各位律师,真要有心洗罪,只有证明在事发时杨女士的意识是清醒的、有意识的,是同意的、自愿的,这个情况下,卖淫嫖娼案才成立”。

  □背景资料

  警方处理报案工作流程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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