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至6月为禁渔期 泸州天然水域钓鱼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时间:2018-03-20 17:42 来源:川北在线 责任编辑:青青
原标题:3月至6月为禁渔期泸州天然水域钓鱼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禁渔20天以来,泸州市渔政执法部门加强了巡查力度,收缴、销毁大量非法捕捞渔具,破获一起非法电鱼案件。执法部门在巡查中发现,在泸州长江、沱江、永宁河等天然水域,每天都能见到垂钓者的身影,尽管执法人员屡次劝说,却屡劝不止。禁渔期究竟可不可以钓鱼?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带着疑问,记者进行了走访。
钓鱼者对禁渔标语置若罔闻
16日早上8时许,记者来到纳溪云溪大桥,并未发现钓鱼者。一行人告知记者,“前段时间,桥上钓鱼的人很多,最近渔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桥上巡查,钓鱼的人都跑永宁河边去了。”
随后,记者在纳溪永宁河边发现,有10余名垂钓者在甩“晃竿”。截至上午9时许,垂钓者仍不断赶来。记者观察发现,当天上午在河边甩“晃竿”的钓鱼者有20余人,以中老年人居多。
从永宁河口新桥东侧下去,是一条石梯,从这里可以通往长江永宁河口岸边。在出口的铁门上,张贴着由纳溪区人民政府设置的“严禁垂钓、游泳......”红色标语。同样内容的标语,在河口两岸张贴着数10张。标语显示,该区域处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鱼饵对水源会造成污染。可是,距离标语10多米的永宁河边,钓鱼者正忙着放线、拉伸、收竿......
禁渔期在天然水域钓鱼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馆驿嘴、张坝河滩、澄溪口冬泳基地、河丰中坝等地,有大量钓鱼者在河边钓鱼。每到一处,执法人员都下船散发禁渔宣传资料,劝说钓鱼者离开。见到执法人员,钓鱼者并未提出疑问,默默收拾工具,准备离开。当执法人员返程时,岸边依然有钓鱼者。
据纳溪渔政执法人员王万明介绍,目前正处于禁渔期,按照相关规定,天然水域严禁从事任何方式的捕捞活动。禁渔期在天然水域钓鱼,违者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纳溪渔政在云溪大桥、永宁河口等地开展巡查,制止、劝离钓鱼者,并开展禁渔宣传活动。目前,云溪大桥上的钓鱼者明显减少。
江阳区渔政执法大队队长罗小兵说,在执法过程中,一些钓鱼者认为钓鱼危害性不强,且“法不责众”,为了逃避处罚,和执法者玩起了“躲猫猫”,“当着执法人员的面离开,执法人员走了,他们又回来继续钓,这为执法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19日中午12时许,江阳区渔政执法人员在沱江一桥水域巡查时,发现有人用甩“晃杆”的方式,钓了几条鲤鱼,执法人员予以收缴并立即放生。
禁渔期捕鱼损害江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
人们爱好休闲钓源于休闲娱乐需要,资料显示,当前我国从事休闲钓的爱好者近9000万,休闲钓正成为一项大众爱好。
钓鱼爱好者阮明春说,“3月1日起,我就封杆了,要等禁渔期结束,再去钓鱼”。圈子里有“不打三春鸟,不钓三春鱼”的说法,春天是鱼产卵的季节,若此时捕鱼,大量的鱼儿将胎死腹中,无法完成正常的繁衍过程,“这样的话,鱼儿就会越来越少”。
泸州市水产渔政局副局长周培表示,尽管钓鱼危害性与“电、毒、炸”无法比拟,但也是一种捕捞水生生物的方式,属于禁渔期明令禁止的捕捞行为。泸州江河岸线长,境内分布着136公里长江干流和300多公里的一级支流,钓鱼点累积的量并不小,同时也为巡查执法增加了难度。在禁渔期捕鱼,最终损害的是江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当前,应加强禁渔法规的宣传,提高市民守法意识。同时,渔政部门应加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渔政部门呼吁,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禁渔期相关规定,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切实保护好生态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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