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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拴赔14万 老婆婆因害怕小狗不慎摔倒受伤严重(2)
时间:2016-08-04 17:59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晓锋

    雷女士说,当天母亲带着小狗在小区溜达,狗并没有扑向谢婆婆,只是从她身边经过。谢婆婆见状,弯腰用手上的钥匙晃动,而雷母提醒谢婆婆不要晃动钥匙,免得吓着小狗,并将谢婆婆的钥匙拿下来。她在直腰站起时,不注意跌倒了。

    “谢婆婆自身有过错,害怕狗,用钥匙吓狗,自己不小心跌倒的。”雷女士表示,狗儿都没有挨到谢婆婆,她只愿承担一半的责任。“这个教训太深刻了,狗儿都没有挨到她,我承认未拴绳有责任,但对方也有一定责任”。

    法院判决

    伤者受惊吓不慎跌倒 狗主人承担全责

    3月29日,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对谢婆婆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第二天,该鉴定所就出了鉴定意见:谢婆婆的伤残等级为9级。但雷女士说她当时并没有收到这份鉴定意见书,因而怀疑其真实性。后来,双方对赔偿没能达成一致,谢婆婆将雷女士告上法院。

    对于双方不一致的说法,承办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采纳了两人说法中合理的部分。法院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是这样的:当天早晨,谢婆婆在小区散步,雷女士饲养的犬只被她的亲属带出到小区,但没拴绳子。见到犬只奔来,谢婆婆见此害怕,便拿出钥匙串晃动,以图吓走犬,但不慎跌倒。法院还认定,谢婆婆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062.3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以及残疾赔偿金78615元,共计85877.3元。

    龙泉驿法院审理后认为,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法院认为,这起案件中,饲养的犬只在被他人放出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犬绳牵领,才导致犬只在见到谢婆婆时不受约束地奔向谢婆婆,导致她受惊吓而跌倒受伤,对此,雷女士作为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谢婆婆不承担责任。

    龙泉驿法院判决,雷女士赔偿谢女士8.58万余元。由于此前已付了5万多元,这样雷女士一下子要赔14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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