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女童学跳舞致双下肢截瘫 两名舞蹈老师各自赔偿近20万元
时间:2018-06-15 07:32 来源:人民网app 责任编辑:凌君
原标题:9岁女童学跳舞致双下肢截瘫 两名舞蹈老师各自赔偿近20万元
一次练舞下腰,海南屯昌9岁的婷婷(化名)摔倒在地,双腿麻木。谁也没有想到,活泼可爱,爱唱爱跳的婷婷从此要与轮椅为伴,她从此再也无法站起,双下肢截瘫,成了残疾人。婷婷的父母将舞蹈培训班的两个老师、青少年活动中心一起起诉到法院,索赔244万余元。
在全国,因练习下腰导致截瘫的事件多次发生
也许比起庞大的练舞孩子数量,这只占了很小的比例
但对于孩子和家庭而言,却是毁灭性的打击
9岁女童舞蹈班下腰摔倒致残
2014年2月22日,婷婷的父母花了700元,为婷婷报名参加屯昌县青少年活动中心的一个舞蹈班。当时,婷婷9岁多。
2014年3月9日上午,婷婷在做下腰训练时,摔倒在地上,致双下肢麻木,她休息约半小时后,出现不能行走的情况。
接到舞蹈教师李老师通知后,婷婷父母将女儿送到屯昌县人民医院,后又转到省人民医院、省农垦总医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在广东治疗时,婷婷被诊断为脊髓损伤并双下肢截瘫,从此要与轮椅为伴。在广东治疗1个来月后,婷婷仍未好转,出院诊断为急性脊髓炎等。
在婷婷治疗期间,舞蹈班的两名老师支付了6.5万元医疗费。经鉴定,婷婷为二级伤残。
法院判决
机构与老师被判赔65万余元
2015年,婷婷将屯昌青少年活动中心及两名舞蹈老师起诉到了法院,请求3名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4万余元。
案件的审理历经2年多。婷婷诉请各项赔偿的计算标准及婷婷在屯昌县青少年活动中心上课时受伤致残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分担问题成为该案的争执焦点。
屯昌法院审理认为,活动中心作为专业的培训机构,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教学内容应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及服务,现其无法证明已尽到管理和安全保护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30%)。婷婷在做下腰动作训练时,两名指导老师并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和注意措施,致使婷婷摔伤致残。该损害结果的发生与两名舞蹈老师有直接的联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70%,并在70%的赔偿范围内各自承担35%的赔偿责任。
屯昌法院认定婷婷各项损失为65万余元,判决屯昌青少年活动中心赔偿19万余元,两名舞蹈老师各自赔偿近20万元。
记者调查
多数家长表示“没啥好担心”
王女士的女儿上小学后就不学舞蹈了,但在幼儿园期间,女儿曾和班上的其他小伙伴一起学了两年舞蹈。“学舞时她也曾摔得膝盖变黑腿上淤青。有时候在家,她甚至还曾让我帮忙看着练下腰,看着她下腰的动作,我都觉得挺危险的。”现在想想,王女士还有些后怕,“小孩子是不知道这些动作有多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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