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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玩儿童滑梯摔致10级伤残索赔17万元 法院判决很舒适!
时间:2022-08-17 16:53   来源:潇湘晨报   责任编辑:沫朵
  原标题:成人玩儿童滑梯摔致10级伤残索赔17万元 法院判决很舒适!

  成年人在儿童主题公园玩游乐滑梯时受伤,公园管理责任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重庆璧山区法院审理一成年人玩滑梯受伤案件。

  案情回顾:
 
  小张所在工作单位到璧山区枫香湖儿童公园开展团建活动,活动期间,小张自行前往儿童游乐滑梯玩耍,从滑梯上滑下着地时摔伤腰部,遂前往医院就医,后经鉴定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经查,枫香湖儿童公园系公益性质公园,儿童游乐滑梯场地入口处设有安全告知牌,明确告知游乐区的设备仅适用于3-14岁的儿童。
 
  小张认为,璧山区城市管理局与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作为该公园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者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78130.5元。
 
  裁判结果:
 
  璧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衡量标准应当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不应过分苛责。枫香湖儿童公园是专为儿童设计建造的开放性主题公园,具有公益性质而非营利性质,且在游乐设施旁设有安全告知牌,明确游乐设施的适用主体为3-14岁儿童,应认定管理人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无相应的过错。
 
  小张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判断和行为有认知和控制能力,在明知该公园为儿童主题公园的情况下,忽略安全告知牌上的提醒,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加之成年人与儿童的骨骼构造和骨骼承受力均有所不同,其应当预见自己上去玩耍具有危险性,而忽视危险的存在,系由其自身的过错行为造成受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小张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小张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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