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小谢于2009年入职某房产公司,因无故调岗等原因被迫离职。在离职前,小谢认为自己入职十几年来没有享受年休假,因此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的补偿。2021年,小谢向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结果并未满足她的要求,于是她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仲裁时效为一年,因此对于小谢提出的2009年至2019年的未休年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而对于2020年的未休年假工资,由于工资条和工资发放流水显示已发放,因此也不再支持。但是,房产公司并未证明2021年度小谢已经享受年休假或者发放了未休年假工资,因此应按规定支付小谢未休期间的三倍工资,共计10182.44元。
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公司支付小谢1万元。这一判决结果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一定要注重时效问题,及时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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