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保护的是未成年人,而不是保护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对于恶性犯罪,未成年可以适度减轻处罚,不能完全不处罚。
山西大同大成双语学校发生的未成年极端欺辱事件,时间长达一年多,性质极其恶劣,涉嫌性侵,引起全网公愤。9月26日,官方通报事件处理结果,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对二人及其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诚恳道歉”。
法律惩罚不了熊孩子,就惩罚熊孩子的家长,逼着家长担起教育孩子的责任。在这一点上,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可以借鉴一下。
这个被凌辱的10岁男孩,煎熬了一年多,不知道何时能走出心理阴影,有可能会伴随他一辈子,时时从梦里惊醒。两个施暴者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只是被训诫教育了,长时间恶劣犯罪,甚至连档案上都不会记录,一点痕迹没有。
他们随时可以换个地方,换个名字,重新开始新生活。没有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应有的实质性的惩罚,很难相信他们会主动改过自新。小小年纪犯下如此罪行,谁敢保证他们今后一定能做个好人?
因此,对于这样的未成年人,可否对他们进行长期跟踪观察,甚至可以考虑给他们带上电子脚镣或其他可以监控其行为的电子产品。这样一是确保他们不能再继续凌辱他人,一旦欺侮他人就能第一时间被发现,二是方便观察、帮助他们改过自新。
等到他们成长到16或者18岁,能自己承担自身错误的时候,再对他们进行一定的惩罚,以便让他们牢记自己曾经犯下的恶行,确保他们以后能正常做人,不再作恶。这种惩罚可以是身体上的惩罚,可以借鉴一下新加坡的鞭刑。让这些曾经作恶的未成年人在成年时挨几鞭子,对受害者心理上是一种安慰,对犯罪者是一种震慑。
年少作恶,长大受罚,让惩罚机制更加完善,对未成年人未尝不是有效的约束。否则,有些坏孩子仗着自己是未成年人,故意作恶。
有些未成年人甚至拿着刀威胁他人:不到12岁,反正杀人不用坐牢。这样的话,让成年人都感到寒颤。对这样的犯罪性质恶劣的未成年人,应该引入长期观察、成年受罚机制。惩罚,永远是对犯罪者最好的约束和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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