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太励志!女子离婚后苦学8个月通过司考 打算自己当律师状告前夫
离婚协议上载明的学习费用,除义务教育费用外,是否还包括课后延时费或校外培训费?她苦学8个月通过司法考试后,自己当律师状告公务员前夫。
生下孩子10个月后她执意离婚,协议约定学习和医疗费由男方承担60%
这名女子叫柳芳(化名),今年38岁,前夫汪俊(化名)比她大1岁,目前她居住在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区。
她介绍说,2013年3月中旬,她与汪俊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第二年1月儿子出生。按理说小家伙的到来会给家庭增添更多幸福,但好景不长,两人之间的矛盾快速升级,儿子出生10个月时,他俩来到沙坪坝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协议书载明,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女方强烈要求离婚。
约定称,儿子归柳芳抚养,汪俊每月支付2300元抚养费,“学习和医疗费用由女方负担40%,男方负担60%。”
此外,柳芳对儿子的抚养、汪俊对儿子的探视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均在协议中作了详细约定。
但记者注意到,这份相对简单的离婚协议,并未详细载明“学习费用”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儿子爱好广泛,她要求公务员前夫支付兴趣班培训费自称遭拒被拉黑
随后,柳芳和作为公务员的前夫汪俊呵护着儿子一路成长,汪俊每月除按时支付抚养费外,还给孩子买来玩具,有空还带他出去游玩,儿子在快乐中一天天长大。
柳芳介绍说,儿子如今10岁了,兴趣爱好比较广泛,钢琴已过5级,还参加了萨克斯、国际象棋(已过7级)以及编程等方面的兴趣培训班,下一步打算报读奥数班,这些有的是校内的延时课,有的系校外培训课,全年费用大约2万元,多年累计下来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孩子在家中下国际象棋 受访者供图
“2022年7月份,我经济比较困难,遂和汪俊沟通,希望分摊这笔开销,他不同意。”柳芳说,“后来他还把我拉黑了,儿子又多次联系他,希望支付费用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也遭拒绝。”
柳芳称,这时她萌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为了孩子的未来,她一定要去争取,“那段时间比较闲,咨询了一些法律专业人士,都称起诉的话没有先例。”
闭门苦学8个月通过司法考试获得A证,打算自己当律师状告前夫
柳芳是一个不服输的人,为了钻研更多的法律条款,她打算参加司法考试,“我要起诉汪俊,届时我可以自己当律师,自己给自己辩护。”
她说干就干,买来一大堆法律方面的书籍,每天清晨6时她准时起床,洗漱后开始学习,再给儿子弄早餐,清晨7时送儿子去上学,“刚开始我每天都去附近的渝北区图书馆看书,那里有浓厚的学习氛围,中午时分便到旁边的面馆吃一碗面充饥,后来受疫情影响,我每天关在家里自学。”
每天下午,柳芳去接儿子回家,晚饭后又开始看书,直至次日凌晨1时左右才休息。
她家中堆放的书籍有《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还有一些试卷。
2022年9月,柳芳参加了国家司法考试(客观题部分),合格后又于2023年3月参加了主观题部分考试,历时8个月辛苦学习之后,她最终顺利通过考试获得A证。
今年7月,柳芳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立即将前夫汪俊起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打算自己当律师给自己辩护,“为稳妥起见,我同时还聘请了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的贾仕艳律师给我一起辩护。”
她请求判令前夫承担儿子部分培训费用,对方律师辩称兴趣班属其自行选择应由她自己支付
柳芳在起诉状中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相关条款,请求法院判令前夫汪俊承担儿子校内外部分培训费用。
10月11日上午10:30,此案在沙坪坝区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柳芳称,庭审时她和贾仕艳律师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前夫支付2014年11月至2023年10月10日期间儿子的学习费用53624.4元中的60%即32174.64元及相应利息。
受理此案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受访者供图
相关知情人士给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还原了当天庭审的基本情况。
法官问,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学习费用,作为被告的汪俊支付了哪些?
汪俊的代理律师说,已支付学校的学费以及义务教育中学校的费用。
柳芳说,汪俊没有支付儿子学校的国际象棋班及萨克斯班学费。
对此,汪俊的代理律师回应说,重庆市教委规定课后延时费按每人每月180元收取,作为被告的汪俊已经全部支付,对于原告柳芳所称的国际象棋班等费用,不在重庆市教委规定的课后延时服务费内容里,其属于兴趣班,由她自行选择,该费用应由她负责。
法官问柳芳,学习费用开销清单中所报的兴趣班或延时班,是否与汪俊沟通过?柳芳说沟通过了,“但他不同意。”贾仕艳律师还说,报兴趣班是孩子本人的意愿,“经多次请求被告不同意。”
法庭调查结束后进行法庭辩论时,贾仕艳律师称,当事双方当初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学习和医疗费承担比例,此处的学习费用并不仅仅是校内的学习费用,还应包括校外产生的诸如培训费等费用,而且经过孩子本人要求,属于必须费用,被告汪俊应当按相应比例承担这笔开支。
针对该说法,汪俊的代理律师辩称,此说没有法律依据,汪俊已按照契约精神和诚实守信原则履行了离婚协议,请求驳回柳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法官当天没有对庭审结果进行宣判。
专家说法:
学习费用是否包括兴趣爱好培养费立法上系空白,正在提修法建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陈昱称,柳芳起诉所称的学习费用是否包括兴趣爱好产生的校内外培训费,这个在立法上系空白,作为重庆市渝北区政协委员,他们正向相关部门提修法建议,希望将校内外培训费明确纳入学习费用。
他介绍说,我国现行法律包括《民法典》,均没有规定可以就兴趣爱好产生的费用提起讼诉。孩子的教育应该是多元化全方位的,离婚父母双方均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其中一方作为监护人结合孩子教育需求变更增加抚养费,这是合乎情理的,但问题点在于,兴趣爱好费用是否属于教育费中的一部分,目前尚无明文规定。
他说,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孩子教育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因此产生的费用是否属于教育费的一部分,以及由此增加的费用标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我们正在提修法建议,这当中要考虑的是比例问题,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程度不一样,生活水平也各不相同,但可以在原来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比例提升。”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翁卫国认为,父母有责任和义务为孩子接受教育贡献自己的力量,不论是重组家庭的父母,还是原生家庭的父母,不管是物质支持还是精神支持,辅助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让孩子的身心得到健康成长。
他说,该案中父亲汪俊应在经济允许范围内多给予孩子一些帮助,同时进行合理监督,母亲柳芳应在孩子可接纳范围内合理安排他的课外学习或培训,他们双方在当初离婚协议上未界定清楚的学习费等事项,应本着诚实守信、力所能及等原则,在新时代新环境下再度联手合力,切实促进孩子的快乐成长。
他说,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却有割不断的血脉相连、心心相印,离异远去,欢笑归来,期待父母永远都是孩子精神上或物质上的中流砥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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