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川北在线
微信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男子100万投资电影亏了96万 状告影视公司欺诈
时间:2023-11-03 21:56   来源:信息派   责任编辑:沫朵
  原标题:男子100万投资电影亏了96万 状告影视公司欺诈
 
  11月1日,记者获悉,前段时间,无锡的孙先生从某影视公司处,花了100万元买了一部电影2.63%的投资权和收益权,原本以为电影上映后能赚大钱,结果最终却因为票房不佳,亏了近96万,孙先生认为合同中有诈,于是将影视公司告上法庭。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级法官 顾瑜:“小孙通过某影视公司的宣传营销,对某部电影非常心动,这部电影入围了釜山国际电影节的主竞赛单元,男主角凭借该影片也获得了一个演员奖项,女主角正好近几年人气大涨,小孙十分好看这部影片的表现,他就与影视公司签订了合同,花了100万元,从影视公司处受让了2.63%的投资份额。”

  转让合同明确了导演、监制、主演、预计公映时间、投资总金额等基本要素,有些约定十分详细专业,让小孙这个外行人觉得十分放心,小孙也觉得这笔投资十拿九稳。然而,电影在次年放映后,累计票房仅300余万元。影视公司测算后,告知小孙只能分到4万余元,这让小孙难以接受。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级法官 顾瑜:“小孙就提出,影视公司存在相应的虚构投资金额,不具备电影的知识产权等等合同欺诈的情形 ,要求确认这个合同是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的。”

  法院审理后发现,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中,已作出了一定的风险提示。合同载明“如院线发行收入不足以弥补投资方投资,不足部分甲乙双方自行承担各自损失”,这意味着双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不“保本”,更不“稳赚”。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级法官 顾瑜:“《民法典》对于合同可撤销民事行为情形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等等,本案中,经过审理,这个合同是合法有效成立的,那么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合同的履行。”

  法院认为:签订合同前,小孙确认了所有条款,合同真实有效,不能因为电影亏本了就认定公司欺诈。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级法官 顾瑜:“我们法院最后经过调解,影视公司是减让了部分宣发费用的负担,最终同意向小孙结算支付11万元。”

   投稿邮箱:chuanbeiol@163.com   详情请访问川北在线:http://www.guangyuanol.cn/

川北在线-川北全搜索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注明"来源:XXX(非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②本站所载之信息仅为网民提供参考之用,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其真实性由作者或稿源方负责,本站信息接受广大网民的监督、投诉、批评。
③本站转载纯粹出于为网民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不原创、不存储视频,所有视频均分享自其他视频分享网站,如涉及到您的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站将及时进行删除处理。



图库
合作媒体
金宠物 绿植迷
法律顾问:ITLAW-庄毅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