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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想还钱当法官面把证据塞嘴里
时间:2024-05-12 16:14   来源:今日头条   责任编辑:晓锋
  原标题:男子不想还钱当法官面把证据塞嘴里
 
  湖南邵阳,一男子因拖欠他人钱财被诉讼至法院,庭审期间,男子表示要看一下欠条,结果拿过来之后,男子竟然撕毁之后,直接塞进了口中,法院:司法拘留15日,罚款1万元。网友:案子怎么办?
 
  据悉,刘某和肖某因为有钱款纠纷,肖某于是给刘某写了一份 ,表示愿意退还20万元。可是到期之后,肖某却没有还钱,于是,刘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肖某退还20万元。
 
  庭审期间,刘某将这份 的原件拿了出来向法庭进行了举证,而肖某则表示要看是不是自己写的字,于是就从法官处要了过来,没想到的是,肖某竟然直接撕毁之后,塞进了口中。
 
  法院的监控显示,肖某拿过 书的时候,一切看起来都很正常,但是,接下来肖某马上撕毁后填进了口中,顿时,法官赶紧试图制止肖某,并对其进行警告,奈何为时已晚。
 
  事发后,肖某因妨碍司法被处以司法拘留15日,并处以罚款1万的处罚。
 
  实际上,肖某真的是没有必要这么做,这样做了,如果这份协议书原件就此灭失,那么,肖某依然要承担还款的义务。
 
  这是因为,民事诉讼程序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所谓的高度盖然性,就是高度的可能性,并不是说一定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而是只要达到了最大的可能性,就可以定案。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从以上规定中“高度可能性”可以看出,民事诉讼遵循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所以,当肖某吞下了这份协议原件的时候,就会让人认为,这份协议是真实存在的,即便肖某表示协议消失了,但是依然可以从高度可能性入手,去认定这份协议是客观存在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因此,肖某的行为属于妨碍司法程序,所以,最终被处以了司法拘留15日,罚款1万元的处罚,这就意味着,肖某不仅要一分不少的还钱,而且还额外拿出1万元罚款和付出了15日的司法拘留处罚。
 
  所幸,肖某只是灭失了民事诉讼的证据,如果是刑事诉讼,那么肖某的行为,就要被以帮助毁灭证据等犯罪予以处理了。
 
  最后,提醒大家的是,这种行为并不可取,因为这直接免除了举证、质证环节,钱不仅一分不少的要还,还要付出额外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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