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 受访者供图
丈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事前向银行贷款45万,并转给母亲35万
王女士今年38岁,和前夫宗某曾是大学同学。两人经自由恋爱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养育有两个女儿。婚后,王女士也将户口从宁波迁到义乌。
因性格差异,两人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8年6月,宗某在微信上向王女士提出离婚。同年11月,宗某向浙江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他的第一次离婚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因为王女士当时生下第二个女儿尚不到一年。
2019年,宗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案卷材料显示,在宗某2018年首次提起离婚诉讼的10个月前,即2018年1月,他曾向银行申请一笔45万元的贷款,借款用途为建房,王女士还签署了《共同还款 书》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事后证明,银行发放这笔贷款后,宗某分次取出存入自己另一银行账户,并先后给其母亲转账35万元。2020年,银行以宗某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已违反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为由向宗某发出提前收贷通知书。
王女士表示,这笔45万元的贷款并未用于建房和家庭婚姻经营。在她看来,丈夫当时已经决定与自己离婚仍故意向银行贷款,并叫银行工作人员上门,让刚出月子的自己签字,丈夫取得贷款后又立即将款项转入其母的账户,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这是他恶意制造不存在的夫妻共同债务。
他称“贷款时就已想好离婚”
一审判双方分别承担40万和5万债务本息
法庭上,王女士提交了一段她跟宗某在2019年4月的聊天录音。这段录音中,宗某称,“我不是过日子的人,我就是玩玩的人,我就是不想要婚姻。”“贷款的时候,我就已经想好要跟你离婚。”
王女士提供的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这笔45万元贷款产生时双方感情已出现问题,宗某系借款人,实际掌控资金,贷款贷出后即由宗某转账给其母亲35万元,宗某未能举证证明此后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酌定该45万元债务本息中的40万元债务本息由宗某承担,另5万元债务本息由王女士承担。关于王女士主张对宗某父母的债权及租金问题,以及对案外人的债务问题,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宗某对此存在异议,故对该部分债权债务不宜在本案中解决。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宗某与王女士离婚,两个女儿随王女士生活,宗某支付抚养费每人每月2000元,直到18周岁时止;45万元银行债务本息中的40万元债务本息由宗某承担,另外5万元债务本息由王女士承担。此外,宗某赔偿王女士损害赔偿金、补偿金等合计10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王女士认为,这笔45万元本息应由宗某承担,并在上诉中提出了增加损害赔偿金、补偿金等其他请求。宗某则在上诉中提出,45万元贷款本息由夫妻二人各承担一半。宗某称,虽然有35万元转入母亲账户,但用途为用于自己和王女士共同开寿司店以及归还建房债务,因此应当各半担责。此外,宗某还在上诉中提出一审认定的损害赔偿金过高等一些其他事项。
二审改判男方承担45万债务本息
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二审判决书显示,金华中院审理认为,关于离婚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在案证据以及双方工作、生活和居住情况,以及王女士对子女承担了较多的照顾义务,一审酌定宗某支付王女士经济补偿5万元,无明显不妥。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问题,根据在案证据,宗某属于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一方,一审酌定宗某支付王女士损害赔偿金5万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此外,关于45万元银行贷款问题,从在案证据来看,该笔款项有35万元转账给宗某母亲,宗某未能举证证明该笔转账此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亦无证据证明王女士对此认可,故一审认为该35万元由宗某承担并无不妥,剩余10万元款项,有5万元转入证券账户后又转回,相关款项用于消费等支出,结合宗某在录音中称“贷款的时候,我就已经想好要跟你离婚”、2018年6月宗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出离婚、2018年10月双方发生争吵打架、2018年11月宗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等事实。二审法院认为,从实际情况考虑,在宗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贷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的情况下,剩余10万元贷款亦应由宗某个人承担。
2022年夏天,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关于因向银行贷款而产生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本息的相关判决事项,改判“对于因向银行贷款而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本息由宗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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