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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续费应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7月1日起实施,事关消费者权益
时间:2024-06-30 12:29   来源:今日头条   责任编辑:晓锋
  原标题:自动续费应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7月1日起实施,事关消费者权益
 
  据澎湃新闻报道,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付费网站或APP迅猛发展,许多平台以盈利为目的,只向会员提供内容和服务。大量消费者不得不选择开通会员服务,而自动续费成为消费者频频遭遇的陷阱,消费者吐槽自动续费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日常生活中,因为选择“自动续费”可以享受到折扣,所以很多用户都会选择自动续费,但是到期后,有些平台并不会提醒用户将要自动续费而是“一扣了之”。
 
  《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这意味着,商家通过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方式提供服务的,不仅要事先告知,而且要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让消费者每次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授权扣费。

  此外,预付式消费在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等广泛使用,与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相比,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付款。目前,由于预付卡市场监管不严、缺乏风险防范机制,时常引发大规模投诉纠纷。
 
  《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增加了“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停止收取预付款”的要求和“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提前告知义务。
 
  针对办会员后降低服务质量等现象。《条例》第二十二条前两款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此外,据北京日报报道,还有一些经营者利用扫码支付强制注册、在线订票捆绑代金券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此外,霸王条款是消费领域的顽疾,许多网友都遇到过“订单不退不换”“注册视为同意”“管辖仅限本地”等不公平格式条款。《条例》对霸王条款予以重点关注,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本次《条例》还在第八条增加了消费者瑕疵产品召回的“建议权”,即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提出建议。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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