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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因病复发不能孕丈夫诉撤销婚姻 法院这样说!
时间:2024-08-21 16:57   来源:锦观新闻   责任编辑:沫朵
  原标题:妻子因病复发不能孕丈夫诉撤销婚姻 法院这样说!

  今日,#妻子因病复发不能孕丈夫诉撤销婚姻#冲上热搜并引发网友讨论。对于妻子不能孕、法院判决驳回丈夫诉讼请求,在法律上有啥依据?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是什么?妻子有无过错?判决生效后丈夫对病妻有哪些义务?今日,对于网友关注的问题,记者第一时间请来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进行梳理解答。

  *案情介绍

  8月20日,据广西高院:2017年,广西的周丹(化名)被确诊为卵巢囊肿,后在医院进行手术,住院5天后出院,出院后未有复发或后遗症。2021年10月,郭锐(化名)、周丹二人经人介绍认识后,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其间,周丹未告知郭锐其曾被患有卵巢囊肿的病史。同年12月31日,二人回老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均显示正常。

  2022年7月,周丹因身体不适,在多家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与治疗,经多方确诊患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治疗需要切除子宫和双附件。郭锐认为周丹婚前刻意隐瞒严重病史,该疾病将导致无法生育,给其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以及精神打击,以周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事实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锐作为疾病患者的配偶,一时无法接受周丹患病的事实,就想起诉离婚,法院不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对于罹患重症的妻子,郭锐应该给予多些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共同努力经营夫妻关系,故判决驳回郭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1.法院不认定“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判决驳回郭锐的诉讼请求。法院可否这样判决?依据是什么?
 
  王英占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该规定,可撤销的情形有两个要件,一个是结婚登记前患有重大疾病,且仅限于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尚未治愈或者虽治愈但存在严重影响婚姻存续的后遗症;二是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
 
  法院判决驳回郭锐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原因是周丹结婚前虽然患有疾病,但不属于重大疾病,且已治愈并无后遗症,不符合登记前患有重大疾病这个构成要件。至于“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与否,是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不能作为是否撤销婚姻的依据。
 
  2.法律上,可撤销婚姻有哪些情况?和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
 
  王英占律师:可撤销婚姻包含两种,分别是胁迫的可撤销婚姻以及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胁迫的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是形成原因不一样。无效婚姻主要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未到法定婚龄等,这些均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可撤销婚姻则主要是指因欠缺婚姻合意要件而形成的婚姻,例如因胁迫结婚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在结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等情形。
 
  二是请求权人不一样。在可撤销婚姻中,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要限于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本人,这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而在无效婚姻中,请求权人不仅包括当事人,还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如重婚情形中的合法配偶等。
 
  三是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一样。对于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如果在这一年内未提出请求,则视为当事人已经放弃了撤销婚姻的权利。相比之下,无效婚姻的请求权存续期间则更为灵活。只要无效的原因存在,如重婚或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未消除,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3.该事件中,女方有无过错?判决生效后,日常生活中,男方对女方应该有哪些照顾和关心义务?
 
  王英占律师:从法院的判决来看,女方并无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同时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生活中,对于生病的妻子,丈夫应该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丈夫有责任对其进行生活上和经济上的支持。这是夫妻之间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法定义务,也是夫妻相互扶持、共渡难关的道德要求。如果丈夫在妻子生病时不作为,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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