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对于该起事件,高速公路收费站是否存在管理责任?后续的碰撞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对此,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方若尽到安全保障警示义务,则可以免除其责任;违规车辆冲卡进入高速并发生事故时,违规车辆驾驶人要承担主要责任,若驾驶人并非车辆所有人,那么车辆实际所有人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四川权济律师事务所张昌明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 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因此,涉事电动四轮车不符合上高速的条件。此次事件中,电动四轮车还存在冲卡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电动四轮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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