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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骑友回应女子被其嘲讽后自杀 辩称不知对方患抑郁
时间:2024-11-22 16:33   来源: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沫朵
  原标题:涉事骑友回应女子被其嘲讽后自杀 辩称不知对方患抑郁
 
  因无端被删微信好友,厦门骑行爱好者曾某心生不满,在网上发布刘某骑车摔倒、打拳等视频嘲讽对方,配文带有“菜”“个子小小”“嘴硬”等字眼,后刘某于厦门筼筜湖溺亡。
 
  曾某认为其行为虽有过错,但相应评价字眼并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侮辱,有关视频亦并未引发广泛传播,仅有极少数互动,且刘某此前曾患严重的双向情感障碍,有多次自杀未遂记录,自己对其病史并不知情。
 
  2024年4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曾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1月18日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01
 
  删好友后被对方发视频嘲讽
 
  刘某写下70页的投诉信举报
 
  就在刘某选择结束生命的一个多月前,她整理了长达70页的投诉信,于2023年5月邮寄至厦门市 监委。信中,刘某自述了她与曾某矛盾激化的经过,以及自己因网络暴力所承受的精神痛苦。
 
  刘某与曾某都是骑行爱好者,在一次骑友聚餐时相识。饭桌上曾某谦逊有礼,还能说一口流利的英语,给刘某“留下了非常好的印象”,刘某主动加了曾某的微信。但两人没有因此变得熟络,也没有私下聊天。
 
  2023年3月21日,为精简社交圈,刘某退出了部分骑行群,删除了不常联系的骑友,其中包括曾某,并发朋友圈:“好好骑车,我希望我的圈子干净纯粹,少一些乌烟瘴气……”次日,曾某截图刘某的朋友圈主页并配文:“主动加人还主动删人的人是什么垃圾哦”。
 
  刘某在投诉信中写道,有骑友转发过来,刘某觉得自己有错在先,没有计较。“我想着删除好友也不是什么十恶不赦的大罪,事情应该就此结束了吧。”

  曾某搬运刘某摔车视频截图

  可是一个月后,矛盾激化。2023年4月20日、4月22日及4月23日,曾某搬运了刘某骑车摔倒的视频,并配以“时刻提醒自己,嘴硬容易见阿明”(意为去火葬场)等文字。刘某随即向厦门市 监委写了投诉信对曾某进行了投诉。

  根据一审判决书显示,2023年5月,刘某向厦门市 监委写信举报后,同时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曾某删除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律师费。曾某所供职的单位接到举报后,要求其在网络上谨言慎行。

  因为彼时正值曾某公务员试用期,她认为刘某此举使矛盾升级,对此感到非常气愤,于是山寨刘某的抖音号和昵称,将刘某的照片作为头像,配文“爱你孤身走矮巷、爱你不跪的模样、爱你菜却那么拼”。后于2023年6月9日、12日发布针对刘某的骑车视频,并配以“xx(刘某账号昵称)天下第一,今天又是肉肉且菜菜的一天”等文字。2023年6月16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调解员告知其被刘某起诉,曾某拒绝庭前调解,愿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并最后一次发布刘某骑车摔倒的视频,配以“菜xx牛逼。个子小小,骑车叼叼”的文字。两天后,刘某于厦门筼筜湖中溺亡。

  02

  死者曾患有精神疾病

  母亲称“一直吃药控制,并未复发”

  2024年4月25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多次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发布视频、图片和文字,公然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行为构成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某和刘某父母均对判决不服,当庭表示上诉。11月18日,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人曾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发布刘某骑车摔倒的视频只是出于调侃,“她骑车技术确实不怎么样”,但没有说非常难听的话或带脏字。曾某认为其行为虽有错,但相关行为不应认定是其对刘某的侮辱,也从未想过这会让对方自杀,“我发的视频最开始都是由刘某自己发布在网上的,是从她后面拍的,根本就看不出人物任何的特征。”

  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书显示,死者刘某有多年精神病史。根据病历报告,2018年开始,刘某先后被确诊为重度抑郁、复发性抑郁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心境(情感)障碍等,在认识曾某前刘某曾有多次自杀未遂记录。

  曾某因此认为刘某的自杀与其曾患精神疾病有关,并表示自己事先对此毫不知情,“如果我知道她有心理疾病,摸着良心说,我一定想的是怎么去帮助她。”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书中对曾某罪名量刑方面提到:对被害人刘某生前曾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心境(情感)障碍,曾因相关疾病自杀的经历以及多次到医院治疗的情况,在量刑时应予考量。

  在死者刘某母亲看来,曾某的嘲讽和侮辱是导致女儿自杀的直接原因,曾某更新的最后一条嘲讽视频,更是压垮刘某的最后一根稻草。刘某母亲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曾某2023年4月到6月发布的视频及相关评论“侮辱谩骂”“阴阳怪气”,给女儿造成了极大压力。刘某母亲称,其女儿患病是几年前的事情,之前生病时有过自杀未遂的情况,此后一直遵医嘱,吃药控制,并未复发。

  另据一审判决书显示,刘某尸体被发现的第三天,2023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刘某卧室进行现场勘查,在床旁垃圾桶里提取到一个纸团,展开纸团上面写有“……花花(其母亲)我被曾某害死,一直在网络上辱骂我、阴阳怪气”“我以为我很坚强,可以战胜一切的”等字句。

  “刘某此前可能还寄托了一点希望,但她等来的却是曾某不仅拒绝了法院的调解,还在2023年6月16日再次发了嘲讽她的视频。”事后刘某母亲回忆起,2023年6月17日也就是其自杀的前一天,刘某一直待在房间里,刘某母亲猜测她可能在默默承受,做着思想斗争。在曾某看来,这张纸条也可能是在刘某精神状态不稳定的情况下写下的,曾某认为刘某所写内容不符合现实的情况,“我要坚决作无罪辩护,我本人也不认罪认罚。”

  03

  曾某辩护人认为其行为不足以导致危害结果

  法院称时间关联密切、因果关系明确

  红星新闻记者在二审判决书中注意到,在这起案件中,本案是否应由自诉转为公诉、上诉人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侮辱以及与被害人刘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是该案件的争议焦点。

  曾某辩护人表示,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10条,应当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曾某辩护人认为刘某骑车摔倒视频,或对其的负面评论,如个子小或骑车菜,没有在此之上有羞辱性表述,远未达到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地步,应认定为失之偏颇的评论或批评,相应言论并不构成侮辱。

  同时,曾某的辩护人认为,上述负面评论亦并未引发广泛传播,即使是影响力最大的第一条视频,仅有9条转发,141条评论,未达到需要刑法介入评价的程度,曾某后续还将其限制传播,并未指名道姓,未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

  被删好友后,曾某发朋友圈吐槽
 
  二审法院认为,曾某针对刘某的骑行技术、身高、体型等,使用谩骂、嘲讽、侮辱刘某的言语,指向明确,具有利用网络随意贬损他人人格的意图。有多人在视频下发布“假精”“笨蛋”“又菜又爱玩”的评论,曾某附和嘲讽,进而导致刘某在周围的朋友圈中社会评价的降低,严重损害刘某名誉。此外在刘某先后向 投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曾某仍持续在网络上发布侮辱、讥讽刘某的言辞,导致刘某不堪其扰,最终精神崩溃而自杀。因此,曾某的行为符合刑法意义上的侮辱行为。
 
  在因果关系层面,曾某的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刘某之死与曾某的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存在诸多介入因素,不能排除刘某系因自身双相情感障碍的病情影响、与父母关系长期紧张、民事诉讼进展不顺利、工作压力、经济压力等原因导致其自杀。
 
  其次,曾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可以被归类为特殊体质案件,即行为人的行为本不足以导致危害结果,但结合被害人患有心理或生理上的特殊疾病或其脆弱体质,共同促成被害人死伤结果的案件。曾某的行为未达到刑事侮辱的严重程度,也无法预料到刘某在双相情感障碍的影响下选择自杀,曾某对刘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毫不知情,也没有认识可能,不具有侮辱刘某导致其自杀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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