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14日电 一期《学习时报》刊登吴睿鸫的署名文章称,无论是全国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地方版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绝大部分不合法,因而不能只取消31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领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只要不具备法律依据,与现行法律相悖,都应无条件扫地出门。
自2013年1月1日起,中国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采矿登记费、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105亿元。
文章认为,今年国家取消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可谓货真价实。比如,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简化出入境检验检疫计费方式。据测算,收费标准降低后,每年可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约52亿元,还有,大幅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标准,平均降幅近40%。
文章称,尽管近年来,国家层面不断对行政性收费进行批量“砍杀”,但是,由于国家推行力度较小,进展缓慢,尤其地方职能部门的趋利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已俨然成为压在企业与公众头上的一座大山。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显示,仅仅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就高达 4000多亿元,加上各种基金征收总额2000多亿元,人头均摊约为500元。这意味着,此次国家105亿元的减费力度,占全国行政性收费总额很小,清理的任务可谓任重而道远。
文章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的纳税人,在缴纳各种税款后,政府理应提供各种免费的公共服务。换句话说,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日常工作,尽管要付出成本,但可以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即源于公民的税收。诸如此次取消的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税务登记、车辆检测和卫生防疫等收费项目,企业原本就不需要支付类似名目繁多的费用。否则,就是对公民和企业再次“征税”。
文章指出,就目前而言,中国还存在大量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性收费项目,这与依法治国方略格格不入。早在1993年,财政部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就明确规定:“在法律、法规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收费、罚没项目。”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这里所提到的法律,《立法法》解释为,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广义的“法”。也就是说,除非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实施的法律之外,任何地方和部门无权擅自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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