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财政部、发改委公布的《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显示,在58类314种收费中,有法律依据的不过区区60种。无独有偶,2006年11月16日的《人民日报》也披露了这样一组数据:全国有7000多个“红头文件”被作为行政收费的依据,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不过30多件。
因此,文章认为,无论是全国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地方版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绝大部分不合法。既然不合法,就不能只取消31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领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只要不具备法律依据,与现行法律相悖,都应无条件扫地出门。这种“片甲不留”,并不囿于减轻企业负担的需要,更是基于依法治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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