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因女儿吃空饷被免职的原山西省静乐县委书记杨存虎,在被撤两个月后即就任忻州市环保局主持全面工作的副书记、副局长。
去年年初,群众举报静乐县委书记杨存虎之女“吃空饷”后,山西省 、省委组织部等马上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2012年1月14日,经山西省 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杨存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月15日,山西省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免去杨存虎静乐县委书记职务。
可是,2012年3月起,杨存虎就改任忻州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党组副书记。可是,你生气归生气,按照现行的一系列问责规定,杨存虎被免去县委书记职务后,改任低半级的忻州市环保局副局长兼党组副书记职务,却是合规的!
《中国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杨存虎虽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但复出的现职并不是“在党内提升职务”。
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杨存虎也没有在一年内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而是降级使用。况且,“问责规定”也没有规定在一年内不得降级使用。
所以,我们会蓦然发现,杨存虎被免两月后能迅速复出改任它职,问题的症结恰恰就在于现行的问责规定心太软!那么这样的问责,又能有什么效果呢?而这样的问责,又怎么向民众交代?
笔者以为,从严治党、从严治吏,问责制度需要更加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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