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对《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进行修订,《条例》修订稿被列为今年我省一类立法计划,已获省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记者1月29日从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获悉的。
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并于当年10月实施。这是全国 地方志工作条例。《条例》实施近10年,地方志实际工作中具体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条例》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我省地方志工作发展需要。此外,《条例》中某些条款与上位法《地方志工作条例》不一致,亟待修改和完善。
《条例》修订稿对原有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实效性、规范性进行了评估,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地方志工作”、“地方志”等相关概念,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资料征集制度,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地方志编纂人员,地方志续修年限,年鉴编纂、志书审查验收等,体现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我省是全国第一轮修志先进单位,第二轮修志试点省份。(记者 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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