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川北在线
微信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四川省武胜法院:“刑事和解”被告人获缓刑
时间:2013-07-15 16:28   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毛青青
    今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至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近日,一例过失犯罪案件因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获判缓刑。

    2012年12月某日,被告人刘某超载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由武胜县沿口镇往万隆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枣沿路武胜县万隆镇龙泉村一路段时,将道路右侧相向行走的三人撞倒,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两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武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的亲属在保险公司赔偿了三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60万元的基础上,又于2013年初分别赔偿三位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各十数万元,取得了三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几月后,武胜县公安局向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从宽处理建议书”,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于次月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出了从宽处罚的“检察意见书”。

    武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行使致三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和交通运输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敖兴才  刘红梅 供稿)

   投稿邮箱:chuanbeiol@163.com   详情请访问川北在线:http://www.guangyuanol.cn/

川北在线-川北全搜索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注明"来源:XXX(非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②本站所载之信息仅为网民提供参考之用,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其真实性由作者或稿源方负责,本站信息接受广大网民的监督、投诉、批评。
③本站转载纯粹出于为网民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不原创、不存储视频,所有视频均分享自其他视频分享网站,如涉及到您的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站将及时进行删除处理。



图库
合作媒体
金宠物 绿植迷
法律顾问:ITLAW-庄毅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