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南宁7月16日电 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法院16日对2名在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中负直接责任的环境监察官员作出一审判决。2人因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一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蓝群峰,男,1964年生,原系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被告人韦毅,男,1977年生,原系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蓝群峰、韦毅对辖区内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未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致使鸿泉厂得以常年逃避监管。2011年4月,鸿泉厂超出其生产范围,非法进行重金属铟的生产,并将产生的含镉废水通过管道排放到厂区内的溶洞竖井处,使废水流入龙江河中。鸿泉立德粉材料厂是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污染源之一。
法院审理还认为,2012年春节前,蓝群峰利用担任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0500元;2011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前,韦毅利用其担任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其监管辖区内的一些污染源企业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蓝群峰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韦毅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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